法律

行政处罚管辖的法律适用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时,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