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工伤侵权救济方式存在许多无法避免的弊端,而这种缺陷的存在正是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但是是不是就可以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可以从此退出历史的舞台?两者到底有没有各自独立的适用范围?

  首先,侵权赔偿采取全面赔偿的原则,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所以其赔偿范围更大,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而工伤保险赔偿则是为了保证工伤事故受害者最基本的生活,仅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因此通常低于侵权赔偿的水平。

  其次,工伤保险制度旨在通过社会保险实现对受害人的补偿,不具有遏制、教育和惩罚等工伤侵权责任所具有的功能。如果一概拒绝受害人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主张,只单一用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救济,则是实际上否定了工伤事故受害者获得更高补偿的可能。

  最后,侵权损害赔偿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无差别的救济方式,是一种属于填补损害性的个人救济方式,它依赖对抗制民事诉讼模式,由居于平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而工伤保险制度则属于社会救济方式,只要劳动者按照非诉程序被认定为工伤,即可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一种为社会弱者提供的特殊救济方式,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

  由此可见,它们必须在各自的适用范围各行其道,共同发挥对工伤事故的救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