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黑老板”该给堕楼死亡的工人一个交代

  “黑老板”导致清洁幕墙发生坠楼事故。某物业管理公司诉称:2003年10月,该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大厦幕墙清洗及防水补漏工程合同》。10月22日,许某和另外5名工人受实业公司指派进行幕墙清洗工作。清洗过程中,大厦管理处忽然通知停止工作,负责管理工人的欧阳遂电话通知停工,现场负责人让许某等撤离现场。

  因许某所在的28楼有防盗网,无法从窗口进入大厦,许某等人便顺着绳子向下滑行。因许某解开了副绳,且滑行速度较快,主绳受力摆动过大,与墙面凸角摩擦被割断,许某因此坠楼死亡。

  事故发生后,许某的亲属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欧阳支付一次性赔偿金28万余元。仲裁委裁决实业公司支付许某家属一次性赔偿金25万余元,物业管理公司和欧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许某家属告上了法庭。该公司认为,许某意外死亡的整个过程,该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该公司只与实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没有直接与许某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遂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须支付许某家属一次性赔偿金25万余元。欧某和实业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卷入了此案。

  无证业主欧某用假冒的印章,以某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然后私自雇佣工人清洗幕墙,结果在清洗过程中发生事故,工人许某坠楼死亡。许某的亲属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某实业公司支付许某家属一次性赔偿金25万余元,物业管理公司和欧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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