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伤复发的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建军是某饮料公司的职工,于2002年10月发生工伤。治疗期为两个月,单位按他负伤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给他发工伤津贴(他和单位达成的一致意见)。从2003年元月开始正常上班,工作了6个月,由于原受伤部位疼痛,2003年6月又停工治疗,到2003年12月止,这6个月单位还按原工伤津贴发放。建军认为不合理,向单位主张应按第二次治疗前(即2003年6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给他发工伤津贴。

  请问:建军的要求合理吗?

  答:建军的要求是合理的。职工工伤复发的,应按工伤复发治疗期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