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侵犯商业秘密,赔偿200万元

  谢某原任吉隆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主任,1996年他跳槽到了一家新的公司。谢某走时,将原公司有关资料复制在十几张计算机软盘上带走了。吉隆公司认为谢某违反了公司的保密规定,并且发现被他带走的资料正在应用于他的新公司,于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投诉。工商局认定,谢某现在单位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和方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吉隆随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处谢某及所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