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先委托后签订代理协议的司法鉴定程序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流程一致,但司法鉴定有自己独特的规则,代理协议就能化解潜在的各种争端,属于一种制度的创新。

  司法鉴定委托包括即时受理、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信函提出鉴定委托)、协商受理(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四种。重新鉴定的委托无须重新委托需要在委托书中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第二步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属于一般民事合同性质,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标的,如鉴定事项、用途及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并注明检材耗尽、可能损坏或无法完整退还的,应征得其同意;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约定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的方式等条款。

  通则对司法鉴定人要求需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并在法定鉴定机构中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一般有机构负责人指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通则没有共同委托的规定,又因共同委托人意志较难统一而一般不适用此条款。

  一项鉴定应当有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超过两名限额,甄别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的具体特征,才能妥当行使委托人的选择权。

  鉴定过程要求实时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鉴定时效限定在委托合同成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特殊的鉴定时间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但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同时通则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另行约定,遗憾的是未区分诉讼中和诉讼外两种不同类型的委托,诉讼中如果允许约定会与上位法冲突。无独有偶,“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规定亦有不妥之处,“一般应当”如何理解,是否同“可以”可以替换呢?关键是中介机构无行政级别之高低之分。

  关于司法鉴定人回避问题,通则将回避主体扩及到司法鉴定人本人的近亲属,在回避事由上规定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尤其是“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鉴定”这一笼统概念的适用,实际上委托人申请回避的权力是相当大的,可以随时撤销鉴定委托。这样的规定符合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具有充分选择权利的规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