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预制板不符合国标砸伤5民工,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10月29日,枣阳市七方镇朱寨村的张义喜因建两层住宅房,从本镇个体经营者马某开办的预制板厂购买了62块楼板。2006年11月21日,建筑包工头贾付胜在组织人员为张义喜建造楼房时,不想祸从天降。当日上午,贾付胜、阮兴落等人像往日一样在给楼房上楼板时,楼板却突然从中间断裂,坠落的楼板将正在施工的阮兴落、周明学、罗双平、罗德腰、罗顺义等5民工不同程度砸伤,随后他们被送往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因阮兴落伤势最重,经司法技术鉴定为八级伤残。马某生产的楼板经枣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检验结论为:楼板结构性能不符合GB50204-2002标准的要求。伤愈后,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阮兴落等5民工将楼板生产商马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马某生产的预制楼板的结构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属不合格产品。为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楼板生产商马某赔偿阮兴落等5位受伤民工医疗等费4万余元。

  (摘选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