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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走丈夫死亡赔偿金,媳妇怒告公公

  卷走丈夫死亡赔偿金媳妇怒告公公

  邓州市人民法院张中梅

  原告李娜系被告李玉欣之子李宗华的妻子,原告李翔系李宗华、李娜之子,今年4岁,随母亲生活,被告李从安系李家亲戚。2006年11月22日,李宗华在广东东莞打工时,不幸发生工伤死亡。经被告李玉欣、李从安代表李宗华亲属与事发公司协商,由事发公司一次性补偿李宗华家属丧葬费14.2万元(其中已支出处理此事故期间的住宿费等2.2万元)等费用共计24.2元。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由李从安代表原告收到了全部赔偿金24.2万元。事故处理完毕后,二被告未将二原告应得的赔偿份额支付给二原告,而是携款外出下落不明,二原告无奈之余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宗华在外打工时不幸因工伤死亡,原告李娜、李翔及被告李玉欣均有权享有事发公司赔偿的24.2万费用。其中李娜应得生活补助费2万元、丧葬费4万元;李翔应得抚养费6万元、丧葬费4万元;李玉欣应得6万元。双方应本着团结和谐的原则协商处理此事,但被告李玉欣在得到该款后,并非依法分割,而是私自携款外出,下落不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李从安在作为代理人收到该款后,未切实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二原告无法得到相应款项,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遂判决李玉欣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分别返还李娜应得的补偿款6万元、李翔应得的补偿款10万元;李从安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