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者可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看,在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可以根据不同法律规定分别获得赔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竞合的民事责任并用不桲。

  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从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看,在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这种民事责任应该同时承担而非择一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人身损害,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既使工伤事故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引起工伤的“第三人”应该是指除用人单位和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如果工伤事故是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职工引起的,那么工伤职工则不能再向引起工伤事故的职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因为该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代表本单位,其行为后果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即只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时劳动者就不能分别请求并获得赔偿。

  第二,竞合的两种民事责任源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工伤事故与人身损害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一般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是工伤保险关系。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对侵权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侵权人应负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对于工伤保险关系,虽然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工伤基金社会化筹集和运作因素的介入,而使其渐渐脱离了“私法”的本来属性,但是保险的本质却深深扎根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制度中,其机理上仍然是雇主责任险。其中,工伤保险费由国家强制立法向雇主收取,工伤事故一旦发生,则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一般是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代为承担,而被保险人(雇主)则可以免除工伤民事赔偿责任,所以笔者认为,工伤保险虽然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但仍不失合同关系的基本属性,它只不过是由国家干预强制实施的合同而已。因此可以说,前者法律关系形成的民事责任是损害赔偿,后者法律关系形成的民事责任是合同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