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湖南省年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该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五、护理费

  2、《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六、因工受残的待遇

  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用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因工受残待遇

  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3、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的,应当依照《方法》第28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八、因工受残待遇

  1、《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的,应当按照《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8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添加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九、因工死亡待遇

  1、《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2、《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工伤死亡的,为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或者视同工伤死亡职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