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伤死亡的认定和赔偿问题

  有个网民这样问了一个律师:您好,律师先生。我想向您咨询有关我爸的工伤死亡问题。我爸是原区农资公司的职员,在几年前已买断工龄,下岗了,在今年的11月1日由果品公司副经理叫到果品公司做门卫。没有签劳动合同,月薪800元,3个人轮流值班,上一天班(24小时)休息两天,1号他上了第一天班,休息了两天4号上第二次班,于下午1点多突发心肌梗塞经120当场抢救无效过世了。我们家人把爸爸拉回了老家进行土葬回来时果品公司已经区医院领走了我爸的死亡证明,并已致电区劳动部门。请问我爸这次事故是不是算工伤死亡?能得到哪些应有的赔偿?我爸今年56岁,当时1207分钟赶到,抢救20多分钟无效死亡,并未入院,无记录,医生表示办完后事到医院领取死亡证明,但是我们到老家办完后事,单位已经派人领走了死亡证明,并已经主动致电劳动部门咨询,工作单位也没有工作服,资料之类的东西派发。但是是3人轮班,应该有考勤纪录。

  律师的相关回答:算不算工伤死亡,要看你爸是否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内,如果你父亲已经超过60岁则不属于劳动法范畴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对与你的陈述的案情情况,我建议1、保留相关能证实你爸在果品公司工作过的证据(如厂牌、工作服、考勤记录以及入职时公司给予的资料等);2、要求医院重新出具死亡证明并保管好入院记录等医院的资料;3、积极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享受工伤待遇,经过劳动部门确认你爸的死亡属于工伤,要确定你爸的死亡是工伤,就必须确定你爸与果品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拿到你爸在果品公司工作的证据是必须的,现在就要注意收集这些证据。关于你父亲的死亡证明,单位是没有权利拿的,只有家属有权利。死亡证明也可以要求医院重新开,如医生问用途,就说注销户口用。

  延伸阅读: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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