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可以使用老字号作为商标吗

  “商号”并非法定概念,其受保护的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关于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扩展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首次出现“商号”字样,这里的“商号”比“字号”的范畴稍宽,除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外,还包括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知名度要求稍高,由相关公众“知悉”到“熟知”。在司法实践中字号、商号经常混用,并不严格区分;但在本文中使用“商号”,一则方便与“老字号”区分,二则“商号”与企业名称在产生机制、保护范围等方面的区别更加明显,“商号”实际上属于商业标识的一种,在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上,更容易与商标产生权利冲突。

  老字号,根据其认定机构的不同,有“中华老字号”和各地地方老字号(比如“北京老字号”“浙江老字号”)之分。“中华老字号”是由商务部根据其发布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审核、认定的,各地地方老字号则是各省、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制定的有关办法评定,比如浙江省商务厅根据《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山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在各自省域范围内进行老字号的评选、认定。

  根据前述规范、办法,老字号被定义为: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这里的“品牌”,应宽泛地理解为商业标识,其体现的权利既可以是老字号的注册商标,也可以是老字号店面特有的装潢、老字号商品的包装,商品的特有名称,甚至还可能是以老字号为基础注册的网络域名。

  可以。

  传统老字号在合资、合并、转让时,应通过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参股和注册商标等手段将它利用或保护起来。切不可将其老字号轻易抛弃,让无形资产白白流失。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第三条“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以下简称“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商务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华老字号”2色标识。“中华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

  可以申请成为“老字号”的称呼。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