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

  印发《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7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

  第五条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房屋拆迁人及拆迁单位资格审查、核发拆迁许可证及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监督房屋拆迁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裁决;

  (五)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查处房屋拆迁违法行为;

  (七)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50%的存款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确切的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拆迁方案应包括拆迁范围房屋的基本状况,产权人状况,拆迁的实施步骤,拆迁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匡算,拆迁资金落实情况,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准备情况,拆迁方式(自行拆迁还是委托拆迁),实行委托拆迁的拆迁单位的资格条件,规划批准拟保留绿地、建筑的保护措施等。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必须具有与其拆迁补偿安置量相适应的资金,并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专门帐户。拆迁人已存入的资金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后,金融机构才能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可与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督促拆迁人和金融机构按照协议内容使用、划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