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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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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屋拆迁公司: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负责对在本区、县从事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

  接受委托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拆迁单位);

  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以下简称内设拆迁部门);

  从事单位内部一次性拆迁项目的拆迁单位(以下简称自行拆迁单位)。

  第四条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批准的,不得从事房屋拆迁。

  第五条受托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以上人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单位职工总数的75%以上。

  (五)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

  (三)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职称证件;

  (六)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内设拆迁部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须占拆迁部门职工总数的80%以上。

  第八条内设拆迁部门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