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辞退办理程序
1、公务员辞职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叁份;
(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县人事局调配录用股;
(3)经县人事局业务会议讨论同意,将审批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4)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后,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在接到辞职申请表的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并呈报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或法规规定不得辞职的,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行政机关工作。
2、辞退公务员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并附有关事实材料报县人事局。辞退建议必须说明辞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
(2)核准审批。县人事部门审核事实依据,待业务会议讨论后,将有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凡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抄送市人事部门备案,同时发给《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凡不批准辞退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行政机关工作。
(3)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辞退费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被辞退人员重新录用为公务员后,再次被辞退的,发放辞退费的工作年限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4)公务员被辞退后,可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一年内被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与被辞退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对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