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程序规则

  (一)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期限。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五)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是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本条从三个层面界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原则上是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是现代行政管理领域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公权力,具有一般公权力所共有的特点。其主体必须是公法人,行政许可权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其实施主体原则上应当是行政机关。在我国,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国务院及各部委;

  二是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

  三是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