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办理程序

  一、行政法规依据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二、办理程序

  (一)辞职。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份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2、由各级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公务员申请辞职,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辞退。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份,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2、县、区以下辞退公务员,经县、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诉、控告。

  1、公务员提出申诉或控告时,必须向公务员管理科递交正式书面申诉书和控告书。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公务员科接到当事人的申诉控告书30天内,将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可以受理。

  3、公务员管理科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的单位和当事人。申诉结案时限最长为3个月,控告结案时限最长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