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监会否决南京中北免除30万行政处罚复议申请

  7月27日晚间消息南京中北公告称,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其处罚30万元,其请求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请遭否决,证监会维持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月2日,南京中北收到江苏证监局送达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调查认定,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年报中,在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关联方占用、关联方担保等多方面存在弄虚作假。

  证监会对公司及部分时任董事、高管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其中对公司作出了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月30日南京中北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免除对公司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公司2003年、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公司案发后的纠正、补救与整改措施等情况,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0号)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