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养护移交

  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养护移交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保修期满与后续养护工作的顺利对接,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现将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养护移交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工程为道路、桥梁、排水、交通设施、河道驳岸、挡土墙等工程;

  二、工程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养护管理,定期进行自查,对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予以修复;

  三、工程保修期满,必须经监理单位现场初验通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市政公用科申请养护移交;

  四、按照工程保修约定,对具备养护质量移交条件的工程,市政公用科应及时组织保修期满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工程保修期满,施工单位不及时申请办理工程养护移交的,仍由原施工单位责任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六、凡自2007年起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市政项目,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