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投标有效期延期的规定

  一、投标有效期延期的概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均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招标人可以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工程建设顷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如不能完成则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二、投标有效期延期的要求

  1)招标人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获得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2)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不应随有效期的延长而发生改变。

  三、投标有效期延期的后果

  1)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伴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延长。《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且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但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一旦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投标失效。《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3)因延长投标有效期可能导致重新招标的情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均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招标人应承担因投标有效期延长对投标人导致的相应损失。《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均规定,因延长投际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还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