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为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我公司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我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依法取得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资质。

  3、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4、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企业从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明确各级各类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严格岗位责任制考核。

  5、建立完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能力,严格原料进厂查验制度、过程检验制度、成品出厂检验制度。建立出厂产品的检验原始数据和检验报告,需要保留样品的,按规定留样。保证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

  6、建立完善产品质量溯源制度,建立和保存产品生产记录和销售台帐,保证产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

  7、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加强自律,保证产品的标识内容全面、真实、可靠;保证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伪造产品产地,不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及质量标志,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安全警示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企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8、建立完善售后服务制度,接受消费者的产品质量查询,严格落实“三包”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9、保证当出厂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对生产不合格产品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0、接受群众、媒体和质监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质监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缺陷是否为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应当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而不能以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一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二是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