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票据上善意人的保护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票据成为了商事活动不可缺少的工具,尤其是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信用功能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为了维护票据的流通,就是使参与票据关系的人无需考察票据的由来和票据持票人是否享有处分票据的权利,只要善意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票据,就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只有保护了善意人的权益,才会使人们依据票据法放心的接受票据、转让票据,才能更好的使票据流通。所以保护善意人是与保障票据流通是息息相关的。在本文中,笔者列举了票据上善意人保护的一些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从这些规定适用的不同条件入手,使得在不同的情况下票据上善意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切实的保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阐述了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票据法上善意人保护的一般考察。在这部分中,第一,笔者分析了在民法中善意、恶意的认定,进而得出笔者自己对于善意、恶意认定的三个条件。票据法对于善意恶意的认定是有其特殊性的,是因为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外观主义得到体现的证券。所以在票据上善意的认定是有其特殊性的,当票据的外观符合法律规定进而推定持票人是善意的。第二,笔者总结了善意人保护要保护的有哪些人,包括:善意票据权利人,善意票据义务人,善意持票人。是对票据上善意人保护的基本理论的阐述。第二部分是票据善意取得对善意人的保护。首先,认清票据行为的性质对票据善意取得认定的影响。票据行为的性质存在单独行为说、契约行为说、权力外观说。单独行为说又分为创造说和发行说。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发票行为上采取的是发行说,而第十二条则与之不符。采用权利外观说能协调法条的不一致,也能更好的保护善意人。其次,善意取得原本是民法上的一项制度,但是为了更好保护票据上的善意人,将善意取得引入票据法中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善意人,促进票据的流通。再次,票据善意取得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票据善意取得是票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要满足五个条件:票据善意取得必须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须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须付出相应的对价而取得票据;受让人取得票据必须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最后,阐述了票据善意取得对善意人保护的效力。其效力主要是:善意持票人成为票据权利人;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属于原始取得票据权利。第三部分是票据抗辩制度对善意人的保护。在这部分里,首先,介绍了票据抗辩对善意票据义务人的保护。抗辩事由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每一种抗辩事由又存在着多种的情况,对善意义务人的保护非常全面。其次,票据抗辩限制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票据义务人不能一味的以抗辩事由来阻碍持票人权利的行使,当持票人是依据法律取得票据转让的,抗辩事由就被切断了,构成了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而票据抗辩限制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票据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不存在对物的抗辩;票据须通过法定方式转让;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价;票据让与人与受让人不具有同一性。再次,票据抗辩限制又存在例外又回归到对善意义务人的保护。例外有:恶意抗辩;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抗辩。在这两种情况下,善意义务人是可以提出抗辩的。最后,对票据抗辩切断和票据善意取得对善意人的保护进行了比较。虽然两者都是在保护票据上的善意人,但是两者在法律构成要件、利益上受损失的人、争议的焦点、票据法上的依据、法律后果等五个方面是不同的。由此也可以得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要适用什么样的制度来对善意人进行保护。第四部分阐述了票据表见代理对善意人的保护。首先,票据表见代理的成立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票据表见代理形式要件,指应当在票据上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应在票据上载明代理的意思、应由代理人自己签名于票据;票据表见代理实质要件,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票据表见代理客观要件,票据表见代理中的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是却有令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票据表见代理主观要件,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其次,在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范围上,对第三人的保护不仅仅指直接相对人,也包括直接相对人不符合表见代理时,直接相对人的后手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也受到表见代理的保护。最后,表见代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的效力是代理关系成立,本人要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对第三人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对于保护票据上善意人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条件,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票据上的善意人,也为了更好的实现票据的流通作用。但是对票据上善意人的保护还不是很完善,还需要通过完善票据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使保护善意人的法律制度更加全面,也要通过不断的学术研究和探索给法律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从而更好的保护票据上善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