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为股东购买的车辆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是某市自然人,2009年为了进行经营活动,经与朋友B协商一致,决定与朋友B共同出资成立合伙企业C,商定由A出资80%,B出资20%,A、B各按出资比例享有与分担合伙企业的权益与债务。2010年,合伙企业C经营利润610万元。因经营前景看好,为了方便经营,A与B协商后,决定从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中出资50万元,为主要经营人A购买一辆汽车,并将车辆所有权登记在A的名下。2011年,某市地方税务局在日常税收检查中发现合伙企业C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了这一笔50万元支出,经核实,该笔支出是用于为股东个人购买车辆。某市地方税务局随即要求该合伙企业股东A就合伙企业为其购买车辆的款项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理分析:

  1、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C出资为股东A购买车辆,并将所有权登记在股东A名下,取得车辆所有权的股东A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