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可撤销信用证概述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

  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

  (一)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

  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对承兑信用证——a。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二)具有不可撤销性。

  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

  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独立于合同的契约。根据规定: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一经开出,于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诸当事人(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对已开出的信用证不得作片面的修改或撤销。如果受益人主动要求退证,也应在征得开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正本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修改书附加盖公章的要求退证之联系单一并交通知行,待通知行审查无误后,及时办理退证手续,并依照信用证费用条款规定向受益人或开证人收取有关的银行费用。因此,若要撤证或退证必须要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达到撤证或退证的目的,仅以外方违反口头约定为由拒绝执行信用证所规定的义务是说不过去的,外方有权据此提出索赔,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会相当被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