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的相关规定,申请复议的特征有哪些
申请复议的相关规定如下:
1、申请时间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复议材料准备
提起申请复议,当事人需要准备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并携带公安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如果当事人无法前往,还需要提交一份《委托代理授权书》。
申请复议的特征如下: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活动。
2、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管理相对人。
申请复议受理范围如下: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