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嘱的内容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

  (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六)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