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录像遗嘱案例都有哪些

  张某与赵某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张某某、张某甲等六个子女。1996年11月29日,张某购得一套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12月8日,张某死亡。2016年6月14日,赵某死亡。后其子女就这套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庭。

  庭审中,张某某举示了一份录像证据,一老人在录像中称,自己所拥有的房屋归张某某所有。原告被告共同确认,该录像中的老人系赵某。张某某称,该录像录制于2015年5月5日,地点在张某甲的住房,系经赵某同意后,张某某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某和赵某在场。对此,张某某主张应当按照该视频遗嘱进行遗嘱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视频遗嘱系张某某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某和赵某在场,无见证人在场见证,并非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张某某提供的视频遗嘱无效。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张某某要求按照录像遗嘱进行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赵某遗留的房屋根据法定继承由张某某兄妹六人均等分割。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录像遗嘱并不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但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录像遗嘱是参照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因此,如果录像中的声音能完整地反映遗嘱内容,且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就可以认定为录音遗嘱。遗嘱人在录像时必须头脑清醒,具有表达能力,而且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同时,要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作证,在录像中说明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以及当时的录制情况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