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嘱执行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遗嘱执行人是指根据立遗嘱人生前的指定,负责保管遗产,并按照遗嘱负责分配遗产,并有权提起涉及妨害继承的诉讼的人。

  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诉讼代理;

  (5)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6)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7)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8)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管理或保护遗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得报酬,有权请求收益人支付,如果收益人拒不支付,执行人有权变卖遗产,从中得到补偿。

  (1)清理登记遗产,编制财产清单,载明全部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债权、债务的价值及谁为债权/债务人、特留份等。

  (2)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在继承人分割遗产或受领遗赠财物之前,遗嘱执行人应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以防止遗产被毁损、灭失等情况的发生。因执行人的过失仰或重大过失造成遗产的灭失,执行人需要赔偿收益人损失。

  《继承法》

  第十六条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