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征地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格式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负责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编号的土地(以下简称“该宗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请求:

  依法撤销申请人对该宗土地重新评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并按照申请人购买该宗土地的价款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申请理由:

  20_年_月_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购买了位于的土地平方米(国土证编号为:_______-,土地性质为:__划拨)。20__年__月_日,仁寿县规划局发文(详见本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确定了对该宗土地的相关情况。

  20__年_月_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拍卖时的评估价为标准补缴该宗土地出让金、变更该宗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

  对该宗土地予以重新评估并以重新评估的价格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若被申请人是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的上述决定,则应向申请人明示。

  第二、被申请人的任何行政决定应当以合法的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而非在申请人屡次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被申请人仅以电话或口头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据申请人了解,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另一地块与该宗土地存在一样的情况,即购买时系划拨性质的土地。而另一地块所有人在补缴出让金时被申请人是以拍卖时的评估价作为补缴出让金的标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情况相同的两宗土地所作出的决定差别巨大,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既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以合法的书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决定。

  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于编号为的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之一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5、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或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

  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受案标准有两方面要求:一是行政行为的标准,行政复议的对象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侵犯合法权益标准,受到侵犯的必须是当事人自身的且合法的权益。另外,当事人只要是“认为”受到侵犯即可,不必拘泥于其权益是否真正收到侵犯。因为,行政行为是否真正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并审查行政行为之后才能确定的问题。

  在《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中,把“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一点作为复议受案范围的兜底性条款。同时,《行政复议法》也否定式列举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类型,分别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处理行为、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处行为,其中并不包括征地批复。

  所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首先,征地批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征地批复形式上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征地申请的批复,所以持反对观点的人把征地批复当做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公文往来,认为征地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笔者认为,根据征收批复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一方面市、县政府没有土地征收决定权,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才有权征收土地。另一方面征地批复一经作出,市、县级政府就可以直接进行下一步的土地征收工作。所以征地批复实际上是以批复的形式,行使了土地征收权。其名为征收批复,实为征收决定。完全具备外部性的特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征地批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市、县政府通过征收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上级政府的征地批复,而并不是依据上级政府的征地批复重新作出征地决定。是征地批复直接对当事人产生了必然和确定的法律效果,并实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征地批复是满足行政复议受案标准的。

  如上文所述,征地批复是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在实务中也不乏相关的案例,有些案例当事人的复议请求还得到了国务院的支持。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011年,山东省政府作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1208号)征地批复,随后泗水县人民政府依据此批复,作出土地征收公告。

  泗水县30名农民认为此次土地征收存在问题,向作出征地批复的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省政府作出维持批复的决定后,他们又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裁决,确认山东省政府在该征地项目中的批复违法。从此案的结果来看,国务院是认可征地批复是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

  综上,征地批复是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