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十年仲裁发展的思考

  中国的仲裁,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事业,要不断开拓、健康发展,就得清醒认知现状,不断更新理念,强化诚信建设。这些阶段性、过程性的思考,带有特定的中华人文气息。因为任何法律制度都体现着一种社会文明和法律文化。

  一、清醒认知现状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仲裁法草案的说明中说:“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仲裁法”,“总的精神是,仲裁机构要与行政机关分开,实行自愿原则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这几句话概括了统一制订仲裁法的根本要义,这是不容置疑的。当时国际上评论说这是中国搞市场经济之后和国际做法接轨最密切的一部立法。的确,仲裁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比较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能否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仲裁法实施以来的十年,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势头很好。自2000年长沙会议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在全国仲裁工作会议上强调“当前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近五年来,全国仲裁业务每年都以超过25%的比例在递增。十年发展至今,全国共建立仲裁机构185家,拥有三万多名仲裁员专业队伍,累计仲裁案件14万余件,争议总标的额达2300亿元。案件当事人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被誉为“朝阳事业”,欣欣向荣。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知我国仲裁事业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统计数字的对比看,各地仲裁业务的发展不平衡,差距较大。从全国仲裁业务的份额来看,通过仲裁解决的社会民商事纠纷比重小,远未形成规模,与传统的诉讼不成比例。若与全国法院办理民商事诉讼的同口径相比,仲裁的办案件数大致相当于法院同期办案件数的千分之四点一;仲裁案件的标的额约相当于法院同期案件标的总额的百分之四点五左右。

  产生上述情况最直接的原因是: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地区差异较大;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得还不成熟。但综观近十年来全国各地仲裁机构创业、开拓的情况,还可以发掘出其他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先进的仲裁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初始的商事仲裁工作之间的矛盾。”我国在仲裁的社会文化积淀上比西方社会要薄弱得多。几千年来形成了一种凡事仰赖官府的惰性。近几十年来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至今仍残留着一种潜意识,不习惯也不善于运用社会的力量来自行消化市场经济自身内在的矛盾与纷争。正因如此,在我们仲裁前进的道路上,勇于更新仲裁理念显得格外重要。仲裁是一种非政府的社会事业。初始的仲裁幼苗在社会经济大转型的荡涤中,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试练与考验。与市场经济相伴生的价值观、功利观的纷乱,不可避免地会侵袭这株幼苗。因而仲裁机构和仲裁队伍的自身,必须在求生存、谋发展中严格洁身自律,强化诚信建设,珍视品牌意识,艰辛地培育出具有抗病免疫力和社会公信力的中国仲裁形象。

  二、勇于更新理念

  传统的仲裁,几乎跟诉讼差不多,是一种双方当事人正面对抗的模式。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感觉到这是一种陈旧的观念。仲裁员往往不自觉地认为自己类似于法官或是民间法官,但如果总是拘泥于传统的两造对垒的模式去解决争端,往往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对立不断加剧,等到裁决出来后,情绪反而更大。这就是失败的仲裁,没有减轻对抗,反倒激化了对抗,效果很不理想。我们不能总是在这种惯性思维模式下去理解仲裁,应当有一点勇气去反思,突破一些传统的陈旧观念。

  我国的仲裁法,是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特定时代背景下,把事先设计好的仲裁制度植入到一个社会转型的、变迁发展的过程中去。这就使得中国仲裁带有一种先天的“植入性”。市场经济到底能不能接受它,它能不能融合到这个母体中,而不受到“排异”?这就是新的仲裁制度所面临的大课题。并不是立法公布了,仲裁制度就自然地在社会中扎根了,还得有一个熟悉、适应、磨合的过程。

  我国的仲裁要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接受这样一个仲裁制度,至少要具备三方面的条件:一是市场经济是否需要这样一个仲裁制度,要看它能否真正顺应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需求,起到积极保护和推动的作用。在经济纠纷中化解梗阻,排除障碍,舒筋活血,调理元气。仲裁发挥了这个作用,才能为市场经济所接受,成为它内在的一种机制性需求。二是这个制度的科学架构,必须在意识形态上代表着先进法律文化的前进方向。因为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一种文明教化和人文熏陶,而不是跟德治格格不入的异物。仲裁既然是双方自愿的选择,仲裁员又是值得信赖的公平居中人士,仲裁庭就应当气氛更和谐,更加人情味、理性化。要着力营造适合解决纠纷的氛围,而不是让双方在庭上剑拔弩张,一刀一枪。仲裁毕竟不是诉讼,若显不出仲裁的优势,把仲裁庭搞得跟法庭一样,那就是失败。三是必须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这利益未必只体现在仲裁请求上。仲裁员应当启发当事人权衡利弊,冷静评估自己的得失。往往当事者迷,不惜代价争财又斗气,最后是两败俱伤,虽胜犹亏。许多当事人在饱经讼累后悟出这么一个道理:对抗性地解决争议,大伤元气,并不一定是最佳的选择。所以我们研究新的仲裁理念,就是希望仲裁制度更快融入社会,为当事人所理解、接受和欢迎。使仲裁更讲究效益,更富有成果,更理性化,更具人情味。仲裁实务显示,有些传统的观念必须更新。

  首先,并非社会上所有的民商事纠纷都得去找官方解决。中国的传统观念,“当官要为民做主,”民间纠纷必须诉诸官方,也就是循公务渠道、以公权力去解决私权纠纷。如果这样,国家机关疲于包揽,势必臃肿庞大,无法“瘦身”。其实,许多社会矛盾是可以也应当由社会自行消化、自我平衡。一个健全、发达、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有解决纠纷的内在机制和功能。固然,仲裁事业的发展缺不了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但更重要的是培育自身发展的健康机制。最近开展的仲裁区域合作,就是一种新的探索。

  其次,设立仲裁制度并不是要简单地分流诉讼案件。仲裁不是第二法院,也不是行政裁决中心。仲裁如果不具有自己的特色,不能够有别于诉讼和行政裁决,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仲裁区别于审判权、行政权的特色就是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和谐性,更多地遵循商业惯例和市场游戏规则。

  而传统的观念是只能在对抗中来决胜,提供一个双方对峙的公平环境,你出一手,我出一手,最后决一胜负。一输一赢,非此即彼,不是你死就是我活,两造的基本关系是对抗,都想追求单方利益的最大化。在这样的胜负观支配下,无怪乎当事人一定要在输赢上一决高下,往往从争利发展到斗气。仲裁裁决的和解率、自动履行率和快速结案率反映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服率。“三率”提高了,仲裁的公信度和可择性就提高了。

  第三个观念的转变是,仲裁一定要营造和谐共容的气氛。仲裁员要让当事人感到亲切,要引导当事人和解互谅。世贸组织中解决争端就提倡用ADR。解决争议方式另辟蹊径,是世界当前的一大潮流。“和为贵”本来是中国的传统文明。“得理不让人”并不见得有理想的结局。最明智的反倒是“有理让三分”,“退一步海阔天空”。仲裁员是超脱的居中者,有责任帮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综合权衡利弊,全面分析得失,力求降低两造的对抗,化解淤积,消除梗阻,摆脱僵持,这才是双赢的理想结局。

  在公平、公正的宗旨前提下,仲裁新理念的价值取向是:合法、合情、合理,还要加上合算。什么是合算?省时、省事、省钱。

  三、强化诚信建设

  仲裁悖离诚信,就象禾苗失去了土壤。仲裁事业要深深植根于诚信的沃土之上才会蓬勃兴旺。在民商法中诚信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它把伦理道德规范植入法律,兼有双重的社会调节功能。到底怎么理解诚信?

  首先,诚信是做人的准则。做仲裁员,首先要诚信做人,做个公道正派的好人。在做人的道德体系中,诚信是基础。古话讲,“民无信则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不讲信用,不讲信誉,就无法立足于社会。诚信是仲裁员做人的准则。

  其次,诚信是立业的根基。立业的最大本钱就是对事业忠诚、敬业、奉献的精神,要信守服务的宗旨和承诺。仲裁事业的基础是社会和当事人给予的信任、信赖。没有这样一种公信力,怎样去裁决案件?仲裁凭借的不是审判权和行政权,仲裁本于诚信,出于当事人的委托和信任。诚信是仲裁事业的根基。

  第三,诚信是一种社会评价。仲裁的社会地位、社会威望和仲裁的公信力,要由社会来给予评断,日积月累形成口碑。从根本来说,仲裁的社会评价离不开诚信,要非常重视当事人的反映以及社会的评价。诚信就是评价的尺度。

  第四,诚信是专业的信誉和品牌。诚信确是一个很有感染力和亲和力的品牌。仲裁事业要取得社会公信力,惟一的依托和社会根基就是要树立一个诚信的形象和品牌。更何况,仲裁维护的是社会的诚信秩序,努力追求公正地解决纷争。真正树立起仲裁专业的信誉和品牌,在整个法制大环境的建设中,仲裁才找到了社会存在的价值。

  第五,诚信体现了先进的法律文化和政治文明。西方有学者说,诚信是不亚于宪法的政治道德。诚信也是民主政治必备的品质。古时候管子说:“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实和信用是联结天下所有人的关键和纽带。诚信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和政治文明,并不是近几百年西方独有的概念。《东周列国志》中说,“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凭也”。诚信是民心的依归、是治国的法宝,提到了这样的高度。

  诚信是法律人应有的操守。法律人自身的人品不单单是他个人的道德,而是国家法制和法律精神的体现。权力是腐败进攻的对象。长期以法为业的人与国家权力靠得近,接触多,因此受感染的机率也高,面临的风险和诱惑也更大。仲裁权虽不属于国家权力,但由于裁决的结果会涉及重大的利害得失,很可能成为腐败进攻的目标。诚信是一种抗菌素和防腐剂。坚守诚信就会增强免疫力和抵抗力,经受得起诱惑和干扰,承受得起别人对你的误解。秉公办案,无求于人。

  仲裁一定要强化诚信建设。仲裁机构创建伊始,我们就许下心愿,要把仲裁园地办成一方净土,不让污泥浊水渗透进来。随着事业的发展和办案量的扩大,仲裁面临社会不良风气干扰的压力几乎和司法审判一样,仲裁人一定要经得起利、情、权、丑、势这“五毒”的考验,标榜先进的法律文化。

  一,要抵制利的诱惑。慎独洁身自持,面对利诱要拉下脸来,可真得有点胆量和勇气。二,要排除情的干扰。案件该怎么办就怎么办,绝对不要受人情风的干扰。三,要防止权的滥用。手中的裁决权千万不能滥用,要谨谨慎慎、规规矩矩地行使。对于来自外界的权力干预要无动于衷。不管滥用权利的来头多大,仲裁庭不吃这一套。四,要警惕丑的腐蚀。丑恶的手法五花八门,要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不知不觉上了钩。五,要顶住势的压力。要有勇气和魄力顶住来自各种“势”的干扰压力。在仲裁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仗势欺人。努力做到这五方面,才能真正把仲裁事业的诚信品牌树立起来。诚信,就是客户来源。诚信,就是业务根基。抓诚信建设就是抓住了根本。

  今天我们社会的法制大环境还不尽如意,仲裁事业的发展来日方长。清醒认知现状,不断更新理念,强化诚信建设,这就是十年仲裁发展中的几点思考。

  张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