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征收土地的概念和特征

  征收土地的概念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英国法称之为“强制收买”,法国、德国法称之为“征收”,日本法称之为“土地收买”,美国法称之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我国香港法称之为“官地收回”。

  征收土地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昕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俄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上述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不存在土地征收的问题,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进行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