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内容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包括下列内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私募基金有如下特点:

  1、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

  2、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

  4、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

  私募基金的设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