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票据的行为有哪些,哪些又是行之有效的

  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

  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票据行为的实际条件,包托行为人的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务。”这是关于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规定。《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关行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规定。

  票据行为作为要式的法律行为,还必须具有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

  (二)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

  (三)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式记载有关事项。

  (四)交付:既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

  (1)要式性。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效力,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或称票据的定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②书面。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票据上。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效力。③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收发室之处等,应依法定款式为之。

  (2)无因性。票据行为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基础关系如何,票据关系的效力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①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或者消灭等到而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②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仅应持有和提示票据,证明票据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及其有效。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事实及其意思表示内容是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的,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记载以外的情事,不得影响或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

  (4)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基本票据行为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此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可以进一步阐释为两方面:①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②各个票据行为均效力独立,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或者无效,并不当然使其他票据行为生效或无效。

  (5)协同性。同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一)票据行为的抽象性

  所谓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须具备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因此,出票人发出票据只要在形式上满足票据的要件,即为有效的票据行为。由此也就产生了票据的无因性。即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故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此为票据的无因性。因此上述案例中甲虽然是盗用乙的票据及印章,但票据在形式上是完备的,故为有效票据,丁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有关权利。

  (二)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所谓票据的文义性,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也以文字记载为准。根据我国票据法,在票据上签章者,依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7条、第14条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票据的文义性,在票据上签名者,以票据文义性承担票据责任;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签名的,伪造人由于没有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名字,因而不负票据责任,当然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能免除;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亲自签名,也不负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所谓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在票据上所为的多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效力不互相影响。因此,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的签名的,不影响其他签名人的权利义务;票据上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的保证仍有效,保证人仍要负责任。同理,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票据的伪造或票据上签名的伪造不影响真实签名的效力。上述案例中,丙是真实签章者,当丁向其行使的追索权时,丙要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其所受损失可以向伪造者甲请求赔偿。值得注意的是,甲对丙承担的不是票据责任,而是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