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规程办事规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XX市XX工商局注册登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即应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到发照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有限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不超30000元的按照百分之五纳税;超过30000不超90000的按照百分之十纳税;超过90000不超300000按照百分之二十纳税;超过300000不超500000的按照百分之三十纳税;超过500000的按照百分之三十五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