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怎么处理票据邮寄丢失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相对性及邮寄标的物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寄件方银行与快递公司基本都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基于信任,在交寄票据时,存在着由银行工作人员在签署自己姓名后未注明邮寄具体为何物品的情况下,就交由快递公司的工作瑕疵。一旦发生票据丢失引起诉争后,快递公司通常以两个理由进行抗辩:一是银行不是合同相对人,在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中合同的相对人是署名的自然人,银行作为原告不适格;二是银行不能证明所丢失的票据就是涉案邮寄的票据。

  笔者认为,上述快递公司的两种抗辩理由完全不能成立。第一,寄件人为银行单位工作人员,在寄件人信息栏填写了寄件人姓名的单位名称,该行为系职务行为,邮寄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应由所属单位享有和承担。因此,寄件方银行作为当事人,其作为证人证明邮寄行为是工作行为完全没问题。同时,在发生票据丢失后,作为最后的持票人,寄件方银行都会向承兑行申请挂失止付等。虽邮寄单据上存在未注明实际邮寄人的瑕疵,但一系列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银行作为权利人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不存在不适格问题。第二,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作为原告的寄件方银行,在举证完成交由快递公司邮寄的物品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证明目的后,作为负有对邮寄物进行验视义务的收寄方快递公司,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寄物品为何物时,应视为对寄件方邮寄物的认可。快递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不利的后果,即认定邮寄丢失的票据为涉案的票据。

  二、赔偿标准及依据问题

  快递公司作为承运方,负有将寄件人托运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快递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已将货件送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快递公司应予赔偿。但具体赔偿标准和依据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存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的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在邮寄单据上明确,因邮寄物毁损、灭失的,收寄方快递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在不超过邮寄费的三倍范围内予以赔偿,或收寄方快递公司承诺的不超过邮寄费N倍(如五倍、七倍等)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即作为违约方的快递公司应赔偿寄件方的实际损失。

  持第一种意见观点的人理由基本有如下两点:一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印刷在快递单据上,寄件方在快递单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接受赔偿标准按照邮寄费N倍标准来计算。寄件方未对邮件进行保价,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寄件方自行承担。二是涉案纠纷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此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即赔偿标准不超过邮寄费用的三倍。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作为违约方的快递公司应赔偿寄件方的实际损失。主要理由如下:

  (一)格式条款问题。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据都是事先印刷好的统一格式,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以往的法院判决案例中,出现过因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据上未使用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相关限制赔偿责任条款而造成败诉的情况。基于以往的经验教训,现在的快递单据基本都用显著的方式,如字体加粗、字体颜色不同等方式进行提示相关限制赔偿责任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属于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情况?是否就此可以认定赔偿标准为邮寄费用的N倍范围以内呢?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以票据作为标的物的邮件,在运输过程中并不需要快递公司做特别的保护措施,只要其履行一般的安全保护义务即可完成运输投递义务。如邮寄票据还需要保价的话,无疑是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应属于无效条款。

  (二)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在以往的案例中,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金额在三倍邮寄费范围内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笔者认为,单纯依据此条法律规定有失偏颇,应综合考虑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即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第五十九条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快递公司,其收寄的票据快递件不属于邮件的范畴(应当归属于快递业务),提供的邮寄服务具有营利性质,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再者,邮寄物的丢失基本上是由于企业管理上的问题或员工操作失误而导致的。快递公司未尽到一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履行按约定提供安全、及时的快递服务的责任,显属重大过失行为。故快递公司遗失票据的赔偿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关于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和非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的规定。对于票据的丢失,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赔偿范围及责任比例承担问题

  (一)关于赔偿范围问题。

  发生票据丢失致使寄件方银行所邮寄的汇票面临被他人虚假背书或克隆造假的风险。作为寄件方的银行为规避损失、降低风险,去承兑行办理挂失止付和去承兑行当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等手续,必然产生一些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基于此,笔者认为违约方快递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应包括:1。相关诉讼费用。因提起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需向法院缴纳一定的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2。因出差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这些费用产生标准参照国家公务人员的出差标准计算合情合理。上述两项费用皆属于守约方采取措施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应由快递公司承担。3。利息损失。因票据丢失导致票款寄票方银行未能及时收到票款,在这段期间给银行造成的利息损失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实践中,关于利息损失和其他费用如律师代理费是否应由违约方快递公司承担存在着争议。对于律师代理费,笔者认为,办理挂失止付等手续事项中,不是必须需要聘请律师,寄件方银行可以委托本单位员工办理相关手续。因聘请律师而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寄件方银行自行承担。对于利息损失,有法院认为,因利息损失未实际产生,故不予以支持。笔者认为,虽然该利息可能尚未实际产生,但如收件方快递公司如能履行投递义务,届时寄件方银行可以按期收到票款并用于贷款业务产生收益。即利息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且收件方快递公司承接作为特殊主体的银行票据邮寄业务,应当能预见到的因违反邮寄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再者,经邮寄方银行贴现的票据,银行已经按照贴现协议将资金支付给了贴现企业,由于票据丢失导致票款未及时回笼,已经造成了银行已支付的资金在票款未回笼期间的收益损失。因此,由收件方快递公司按照承担利息损失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合情合理。

  (二)责任比例承担问题。

  实践中关于责任比例承担问题也存在着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寄件方将价值额较大的汇票交付邮寄,未尽审慎义务,未办理保价以提醒快递公司注意,或采取更加安全的运送方式,对邮寄物的丢失亦有相应责任,应负次要责任。快递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在收件后未能按照约定将邮寄物安全、及时送达至约定的地点,给寄件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对于赔偿金额也就按照一定的比例由双方进行承担。笔者认为,对于赔偿责任按照比例进行分担的处理在无形中增加了邮寄方的责任,于情于理存在着不妥之处,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银行在选择快递公司时应选择信用良好的公司,同时与其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就票据丢失或损毁时的补救措施和赔偿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可以探索如发生票据遗失时,快递公司的先行垫付制度。

  (二)采取保价或保险方式,降低损失。

  法院在此类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中关于法律的适用有不同的意见。为防控风险,降低损失,建议银行对邮寄的票据进行保价,或与第三方保险公司合作,对邮寄的票据进行遗失保险。

  (三)加强员工教育,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合规教育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通过不断地合规教育培训,培养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创建合规文化氛围。具体到票据业务经办人员需加强合规教育的事项有:1。在上门收件时,由快递公司出具介绍信指定专门员工与银行办理收件手续,并在指定员工更换后及时重新提供介绍信等证明文件。防范票据被冒领或快递公司离职员工作案的风险。2。在邮寄单据上注明邮寄的票据的编号、种类,准确填写寄件人信息,要求收件人当面清点签收,保存邮寄物品发票或其它单据,防止追索时无法举证邮寄物品的实际价值。3。安排专人跟踪票据投递情况。在票据邮寄时预估送达时间,按期上网查询跟踪票据投递情况。在发生票据有遗失情况下及时与快递公司联系了解详情,同时票据托收行及时在中国票据网进行挂失公告,通过支付系统发送查询告知承兑行办理挂失止付。4。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去承兑行所在法院办理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防止票据被虚假背书、伪造等风险,尽早收回票据款。

  作为寄件方的银行,票据在运输过程中的遗失的风险无法控制。为降低因遗失带来的损失,我们可以做的就是事前防范和事后及时补救。在事前防范中需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操作规范,同时加强员工的合规教育培训。在事后补救措施中,需与快递公司完善风险承担机制,将损失降到最低。

  (原文标题:浅析票据邮寄丢失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