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如下:

  1、构成要件不同: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2、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不同: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不同: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

  如甲乙共同向空中抛掷石块,导致丙受伤,经验明丙的伤害是被一块石块击中所致,但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不能证明是甲还是乙的石块将丙击伤,甲乙二人的行为即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