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政:未婚生子是否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延续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结。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后,都有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另外,《民法典》第1071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上述法律,一方面没有否定未婚人士的生育权,另一方面保护着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

  但是,对未婚人士生育权的规定较为宽泛、模糊,忽略甚至明显限制未婚人士生育权的法规和行政行为时有出现。比如,根据2014年3月27日通过并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即使是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罚款)。

  未婚生育必须缴纳高额社会抚养费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出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哪怕是第一胎,未婚生育也需要被收费。这是一笔数额不小的罚款,通常与各地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挂钩,各地标准并不一样。

  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单身女性不能接受辅助生殖手术

  随着都市人生活方式的改变,其中,有不少女性希望能独力养育自己的孩子。

  事实上,目前国内试管婴儿技术已经相当成熟,但未婚做试管婴儿的愿望暂时还不能实现。2003年原卫生部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正规机构只为患有不孕不育或其他特殊病症的已婚夫妻实施辅助生殖手术,并且要求提供准生证等证明文件。当前,还未见有医疗机构为女性提供基于保存生育能力为目的的冻卵服务,正规的机构更不能为单身女性提供体外受精和受精卵移植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