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1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分总则、组织实施、生育调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67条,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修正的《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废止。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按照现行的计生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生三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则是,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