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有什么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包括: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承担连带责任的特征

  (一)它是一个整体的责任

  (二)它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

  (三)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一)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担保法第十七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