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担保法》之如何认定恶意抵押?

  恶意抵押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债务人存在多个普通债权人;

  二、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

  三、债务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发生在清偿债务时,即有多个债权履行其届满,债务人对多个债权均有清偿义务时;

  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一有恶意串通行为;

  五、债务人因设定抵押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恶意串通”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其他债权人并且该债务人已陷入支付危机的状况为知悉的情况下,仍然与债务人订立抵押协议的情形,即既要求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又要求债权人知悉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不能单方面凭以下情形认定为“恶意抵押”:

  债务人在被担保债权发生之初即为该债权设定抵押,而非事后设定抵押的;

  债务人将部分财产在事后为债权人设定抵押,但仍有余力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的;

  债务人为债权人之一设定抵押时,其他债务未到期,债务人清偿义务未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