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地产抵押的范围

  房地产抵押的范围是指依法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也可以设定抵押权。

  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主要包括: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当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时,该房地产不能抵押;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因这些房地产是公益或公共设施,关系着广大人民和社会的利益,故不得抵押;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因为这些房地产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人在这些情况下即将或已经丧失对这些房地产的处分权,故此类房地产不得抵押。

  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在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可以抵押。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不能抵押,在此类建筑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无效。另外,共有房屋可以抵押,但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