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香港条例,假拍卖条例-,SECT,4

  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

  (1)任何人违反第3条而发起或主持假拍卖,除须负上他根据该条可能招致的法律责任外,亦有法律责任向在该次假拍卖中因购入任何订明物品而蒙受金钱损失的人,以支付损害赔偿的方式,支付补偿。

  (2)即使無人就第(1)款所提述的違反事項而根據第3條被控或定罪,任何人仍可根據該款就該違反事項提出訴訟。(2)即使无人就第(1)款所提述的违反事项而根据第3条被控或定罪,任何人仍可根据该款就该违反事项提出诉讼。

  (3)凡任何人就第3條所訂罪行而被定罪,法庭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3條或《裁判官條例》(3)凡任何人就第3条所订罪行而被定罪,法庭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73条或《裁判官条例》

  (第227章)第98條(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支付補償的命令,而該兩條條文須據此適用。(第227章)第98条(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支付补偿的命令,而该两条条文须据此适用。

  (4)在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3條或《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98條作出命令後,(4)在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73条或《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98条作出命令后,

  如有任何訴訟根據第(1)款提出,而法庭決定判給損害賠償,則須將已根據上述命令判給的補償額考慮在內。如有任何诉讼根据第(1)款提出,而法庭决定判给损害赔偿,则须将已根据上述命令判给的补偿额考虑在内。

  (5)本條任何條文均不限制或減少任何人根據普通法可能招致的法律責任。(5)本条任何条文均不限制或减少任何人根据普通法可能招致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