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严格办证程序,寻出隐形继承人

  日前,赤城镇成龙街社区居民唐某来到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唐某称,自己是地震D级危房重建安置户,目前安置房已分配到户,需要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而安置房原房主是自己的父母,几年前均已去世,作为家中独子的他自然就成为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他向工作人员出示了有关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安置合同、亲属关系证明、财产继承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按照办证程序,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相关后果,要求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随后,公证员通过了解当地社区干部和周围知情群众,了解到被继承人—唐某的父母共生育三个子女,唐某家住蓬溪,而另两个子女分别在绵阳、广元长期居住生活,与申请人自述的情况不一致。公证员再次询问申请人唐某,对方自知理亏,承认公证员核实的情况属实。当公证员给申请人讲到他父母的遗产应由其姊妹共同继承时,申请人表示不理解,说太怕麻烦了,其他姊妹应该不会来争房产,就这样把公证办了算了。公证员对当事人故意编造、隐瞒事实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向其宣讲了我国《继承法》《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指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他继承权人作出明确放弃的声明后,才能独自一人享有全部遗产。希望当事人回去找其他两个姊妹协商处理好有关继承份额问题,手续齐全后方能办理公证。

  公证员严格按照办证程序,认真负责了解事情的真相,寻出了房产的“隐形”继承人,保护了其应有权利,避免了可能因公证办理不当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提升了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