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专利权公证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公证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发明专利不仅是智力成果的法律反映,而且代表了未知的经济利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专利发明的经济效益得到进一步体现。根据各国法律,国内专利仅在本国受到法律保护,一国专利在他国享受法律保护需要向外国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而公证在国外专利申请中提供的法律监督和证明,为我国专利走向世界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中国科学院上海Y研究所作为“F制造及应用”和超高分子量J的生成方法的中国专利持有人,为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决定在美国申请上述发明的专利权。Y研究所按美国专利法规定和美国专利局、商标局的要求进行申请,并已收到美国专利局和商标局的批准通知书,专利申请批准在即。就在这时,正在美国进修的五位发明人之一的D某,却以其发明为个人发明而非职务发明为由拒绝在发明转让合同上签字,并主张对该专利享有5%的所有权。而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应是原始而又是最早的发明人,D某的行为导致了美国专利局迟迟不能签发专利证书,给Y研究所申请专利设置了困难。Y研究所为维护该所的合法权益,请求公证处对有关事项予以公证。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证处受理此案后认为,解决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查清该专利属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为此,公证处查阅了Y研究所在国内申请专利时的有关资料、共同发明人的说明文件、D某去美国前对该发明的工作情况以及对该专利进行转让时转让费提取比例的意见,验看了该发明的中国专利证书,并与上海市专利局进行联系,核实有关内容。经查明证实,D某为该发明的发明人之一,但不是该发明的原始思想提出人,且该专利的研制是在本职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利用的是Y研究所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之规定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之规定,该专利应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属Y研究所持有。公证处据此认定D某的拒签行为和对该发明主张5%的所有权的要求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于是为Y研究所出具了公证书,证明该发明专利人和专利申请人是中国科学院上海Y研究所。在公证书送往美国后,D某撤回了自己的不合理要求,Y研究所顺利在美国取得专利证书。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公证在国外专利申请中起着积极独特的作用。因为专利具有地域性,我国公民或法人为使其专利在国外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就需向国外申请专利。根据惯例,申请专利的有关材料只有得到公证机关公证后,方能获得承认。因此公证不仅可以减少申请时间,提高效率,还能有效地保护我国专利持有人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高大菲

  点评

  专利权的显著特别之一是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即一国的专利除该国与它国签订了双边条约和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外,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要想得到其它国家的保护,就需要向国外专利机关提出申请。中科院上海Y研究所正是基于上述规定而向美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依美国的专利法,专利申请人应是原始而又最早的发明人,而不是通过转让的专利权持有人或所有人。本案例中,D某的主张为在美国申请专利造成了障碍。浦东新区公证处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照《专利法》关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的规定,为上海Y研究所出具了上述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的公证书,以事实否定了D某对发明专利具有5%所有权的错误主张,证实了上海Y研究所才是此发明的原始所有人,从而保证了上海Y研究所在美国顺利取得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