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证未过房屋撤销赠与

  夏先生与宋女士结婚后,约定将男方婚前购置的一处房产,赠与女方所有,并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现在,两人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夏先生想咨询,当初赠与妻子的房产,能予以撤销吗?

  对此,市中法的法官称,从法律效果上看,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不生效。

  赠与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在双方书面约定后,办理公证证明。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其财产的归属,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知,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因此,夏先生对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虽未经权利变更登记,也不能任意行使对该赠与合同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