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女子找人冒充男友,瞒过公证处骗卖共有房

  签名非本人,公证已撤销;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售房合同无效

  如此“公证”如何保证公正?

  程序:审查委托人“周先生”的身份证件——填写询问笔录——办理委托公证。

  辩称:“对方提供的是第一代身份证,上面的照片看不出与办理业务的男子的区别。”蜀都公证处一负责人杨德惠告诉记者,事后查明,相关材料和手续都是真实的,只是前来办理业务的这个“周先生”是冒充的,现场的签名也被冒充。

  周先生与前女友郑女士恋爱同居十余年,并以二人名义共同购买了一套160多平米的住房。分手前,郑女士找人冒充前男友,到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自己代为办理共有房屋的贷款偿还及出售处置等事务。拿到这份虚假公证书后,郑女士卖掉了这套共有房屋。

  今年3月,周先生找到公证处,称自己的房屋因公证处的这份不实公证书被郑女士出售。蜀都公证处经查证后,撤销了这份冒充委托人的公证书。目前,周先生将前女友郑女士告上法庭,并要求确认郑女士的售房合同无效。

  一问:为何本人没签名却能通过公证?

  司法鉴定公证书签名非周先生本人所签

  周先生与前女友郑女士于1999年12月,共同购买了位于武侯区晋阳路的一套商住楼,登记在两人名下。2006年6月,郑女士带着周先生的身份证、户口簿和一个自称是周先生的男士前往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委托公证。公证内容为:由郑女士代表周先生结清贷款余额,代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代为办理房屋出售、过户等相关事务。

  蜀都公证处在按程序审查了委托人周先生的身份证件,填写了询问笔录后,为其办理了委托公证。“对方提供的是第一代身份证,上面的照片看不出与办理业务的男子的区别。”蜀都公证处一负责人杨德惠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事后查明,相关材料和手续都是真实的,只是前来办理业务的这个“周先生”是冒充的,现场的签名也被冒充。

  拿着这份虚假公证书,郑女士出售了登记在自己和周先生两人名下的房屋。

  此后,两人分手各自生活。2014年3月,周先生前往蜀都公证处,称自己并未委托郑女士办理房屋产权事宜,公证的委托书中的签名也并非本人签名。

  “时隔8年才来反映情况,我们感觉事情蹊跷,但谨慎起见,还是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告知周先生对公证书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杨德惠介绍,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公证委托书中的签名并非周先生本人所签。据此,蜀都公证处撤销了这份公证。

  随后,周先生向武侯区法院起诉了郑女士,要求确认其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9月9日开庭当天,作为原告的周先生及代理人并没有到庭应诉。据武侯区法院介绍,如果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将视为撤诉处理。

  二问:开具虚假公证,公证处是否应担责?

  调查取证公证虚假,目前已撤销

  事发后,蜀都公证处对郑女士和周先生分别进行了调查。

  郑女士在办理委托公证时,仍与周先生处于同居状态。因此郑女士顺利拿到了周先生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对此郑女士在调查笔录中称,当时两人已经谈好分手,这套房屋归自己所有,一百多万的工程款和车位归周先生,“他默认了这个事情,但手续让我自己去办。”郑女士在笔录中称,因此自己就找了个人冒充周先生办理了委托公证,“冒充这个事情公证员不晓得,但周先生晓得,他2007年的时候去房管局和公证处查询过这套房屋产权的情况,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有朋友调解过。”

  对此,周先生在询问笔录中表示,由于当时两人仍一起同居,证件都放在家中,公证时所提交的手续都是真的,但对于郑女士办公证卖房屋的事情并不知情,自己也没有去房管部门和公证处查询过房屋产权情况。直到今年2月20日,才发现自己的这套房屋已经被郑女士卖掉,而她卖掉房屋的核心材料在于公证处的这份虚假委托公证,于是找到公证处要求撤销。

  由于周先生目前重病,一直住在重症监护室而未能接受采访。周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不排除追究公证处的责任。对此,成都市蜀都公证处表示,目前公证处已经撤销了这份虚假公证,在整个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对于公证处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由法律和法院来裁判,“如果裁判其有过错需担责,我们将勇于担责,绝不推卸。”蜀都公证处负责处理此事的杨德惠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