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证严把审核关,免损二百五十万

  公证严把审核关,免损二百五十万

  黔江地区公证处依法行使公证监督职能,严格审核把关,揭露一宗合谋骗取巨额贷款的假合同,为国家避免经济损失250多万元。

  1995年5月22日,黔江地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丰都县××镇丝绸厂(以下简称丝厂)的法定代表人向该处申办《××丝绸厂综合场承包合同》公证。《合同》规定:“丝厂从6月1日起以交35万元将其综合场发包给公司经营一年,但以公司于5月25日前提供250万元资金为条件,其中150万元丝厂用于周转,100万元用作抵押金并应允许丝厂用于周转,承包期满,丝厂即还本付息;丝厂用其所经营的厂房、机器设备作担保。”该处承办公证员对其提供的合同及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其一,丝厂要求提供巨额资金且在合同履行期前到位作为承包综合场的条件,实属显失公平,违反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其二,公司提供的抵押金和丝厂提供的担保物无合法证明,均违反了《经济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其三,该合同名为承包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显然丝厂发包综合场不是目的,而是另有图谋。针对上述情况,公证人员提出修改《合同》的建议,但遭双方拒绝,并要求尽快出证。于此,承办公证员顿生警觉:该合同明显违法,双方是真不知道吗?合同对公司极为不利,公司何以能视而不见?公司不惜巨款承包一个小小的综合场,其目的何在?双方急于要求出证,其意图是什么呢?公证人员凭办案经验初步判定,双方的目的显然不在于合同的正常履行,极有可能是合谋以该合同作“幌子”而实现另一种企图——骗款。于是,公证员决定分别对双方进行资信调查。查明:公司既无资金,也无技术力量,并不具备承包综合场的条件,且正向某银行争取巨额贷款来“履行合同”;丝厂是1994年新建的镇办企业,债务累累,正忙于组织资金偿付已挪用的原承包人提供的100万抵押金。还查知:公司与丝厂另签了一个《××丝绸厂综合场转包合同》,即公司又将其承包的综合场以50万元转包给原发包方丝厂。据此,该处基本认定公司与丝厂具有合谋骗取国家巨额贷款的意图,双方签订合同仅是作骗款的依据和借口,办理公证在于使骗款依据和借口具有合法性,以进一步取得银行的信任。于是当即决定拒绝办理此项公证,并及时与银行及有关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经与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有效地避免了250万元巨额贷款的损失。

  点评

  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局尚未形成,法制不配套、不健全,市场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状态。在这样的环境里,作为公证机关,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进行引导,以防患于未然,制止违法犯罪,避免经济损失。本案成功之处在于严把审核关,承办公证员没有因当事人的强烈要求而放弃审核把关,在审核过程中,不仅对合同注重了审查,更注重了对双方资格的调查、审核。这两方面,若承办公证员忽略了其中之一,便可能酿成大错,造成损失。因此,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认真细致工作,严把审核关,是对公证员执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每个公证员均应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