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北京男作担保惹来债务

  王先生替朋友担保110万元借款,因朋友失踪无法偿还,他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需替朋友清偿这110万元债务。

  张先生诉称,2008年12月,李先生向他借款425.5万元经营蔬菜大棚。因他不放心,李先生遂提出由双方都认识的王先生作为保证人,王先生当时签署担保声明,表示自愿为李先生的110万借款做担保人,如李先生到期不还,其愿意替李偿还这部分借款。张先生称,他随后向李先生提供了借款。

  2009年7月,因李先生到期未还,他诉至法院。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李先生拒不履行。他申请强制执行后不久,李先生又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且无财产可执行。在多方找寻李先生无果后,张先生将保证人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担保的债务金额。

  开庭时,王先生未出庭答辩。法院经缺席审理后认为,因李先生经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未能履行债务,故王先生作为李先生的保证人,应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王先生给付张先生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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