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欠款已还,债主持借条再讨债

  债务人通过银行转账清偿借款后,原债主又持借条起诉要求再次偿还。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5月19日被告王林经中国农业银行以转帐方式向原告潘琼借款本金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并将本息合并计算后出具了52万元的借条给原告。2009年7月1日被告王林通过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帐了52.8万元到原告潘琼银行帐户归还了该款本息,其中包含超期使用12天的利息8000元,但未收回该借条。2011年5月10日原告以原借条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该款。

  审理中被告提供了银行的储蓄存款(转帐)凭证等证据,证明债务已经清偿。被告则称该笔还款系另一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称所还款项不属于该案借款,与本案中查明的事实不相吻合,亦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被告所借款项已经清偿,原告再次要求偿还法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