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冲动作担保,无奈替还债

  今年3月,江西籍客商徐某来到了北市场王先生所开的门市部里,当场选购了一批布匹。之后在结账时徐某说他带的钱不够,还差1万元,要求王先生先让他把货提走,余款马上会来付清。因为与徐某并不熟悉,因此王先生没有同意。这时徐某灵机一动,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他说有老乡就在北市场里开门市部,他可以请一个在此经商的老乡替他作担保,这样王先生应该可以放心了。

  当时王先生想,徐某都把话说到这分上,自己再不同意就有点说不过去了,因此同意他去叫老乡来作担保。不一会儿,徐某便叫来了老乡鲁先生,王先生与鲁先生的门市部相隔不远,彼此面熟,因此王先生同意由鲁先生作担保。之后,3人当场拟定了一份《保证合同》,合同上写明,王先生同意徐某先把货提走,徐某欠王先生的1万元货款必须在半个月内付清,由鲁先生作徐某的担保人。在这份合同上,3人均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半个月时间很快就过去了,但徐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为此王先生多次拨打徐某的手机,但徐某的手机不是关机就是忙音,好不容易联系上了,徐某总是找各种借口加以推托。这样一拖就是5个月,当王先生再次拨通徐某的电话时,徐某干脆称自己暂时没有还款能力,让王先生别再催了。

  眼看徐某要赖账,王先生急了,他找到了鲁先生,希望鲁先生帮助解决这个问题。谁知鲁先生一下子竟反应不过来,原来他早把担保一事给忘了。等鲁先生想起来后,马上予以了拒绝,他说自己当时是推托不开,一时冲动才作的担保,欠款人是徐某,王先生应该自己去找徐某解决,与他无关。

  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了轻纺城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看了当时签订的合同,并向鲁先生问明情况后,明确指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担保合同上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的,应视为连带担保,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鲁先生和王先生签订的担保合同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因此王先生可以不向徐某要求偿还债务,直接要求鲁先生还款。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鲁先生最终明白了在担保合同上签名不是闹着玩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他不得不替徐某支付了1万元货款。